咨询热线:138-0278-9200

您所在的位置: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网 >法律知识

律师介绍

李永添律师 李永添律师现执业于广州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李永添律师是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也是广州妇联律师,百世传承遗嘱库律师团律师,找法网十大优秀律师。李永添律师执业多年,经办案件...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永添律师

电话号码:020-66857288

手机号码:13802789200

邮箱地址:lawyertim@163.com

执业证号:14401201310017880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法律知识

丈夫不同意做试管婴儿可以离婚吗?

  核心内容:丈夫不同意妻子做试管婴儿,双方在生孩子的问题上产生分歧,妻子便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依法判决不准离婚。这是法定的离婚理由吗?下文为您详解。

  基本案情:

  2003年5月,林某、陈某经被告陈某的姑姑介绍相识而恋爱,2004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原告林某曾想生育小孩,但因为自身身体原因虽经治疗,但因资金不足而放弃,后原告想做试管婴儿,为此曾多次与被告陈某沟通,但被告陈某不同意,双方因生育问题而产生矛盾。2015年8月,林某向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

  法庭上,陈某表明了自己的态度,不同意与林某离婚。陈某称,他与林某是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多才结婚的,双方有一定婚姻基础,双方婚后关系融洽,拥有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陈某认为,他与林某并无太大的矛盾,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积极配合,双方的矛盾及孩子的问题一定可以解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和陈某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婚后感情还可以。鉴于此,且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本着审慎处理的原则,法院对林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不准予林某与陈某离婚。

  法官说法:

  从林某起诉要求离婚的原因看,因生育问题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双方从2013年8月,一直分居生活至今,期间林某多次电话联系陈某商量离婚的事情,但被告陈某不同意离婚。2014年,林某曾向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后林某撤回起诉。林某认为,撤诉至今,双方一直分居生活,陈某也没有要求与林某复合,因此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林某此主张并不符合该《若干意见》规定的情形,林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同时,从双方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双方是因家庭琐事而发生矛盾,也未经有关部门的调解。庭审中,陈某表示不愿意离婚,且表示有信心改善夫妻关系。顺由此,法院不能认定林某、陈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能互相尊重并多加沟通理解,相互配合,正确处理夫妻矛盾,重新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是有可能的。

  妻子拒绝生二胎可以起诉离婚吗?

  核心内容:2016年开始,全面二孩政策放开,使得不少人萌生了生二孩的念头,但是也有人不愿意再生二孩的的。那么妻子不愿意生二胎,丈夫可以以此为理由起诉离婚吗?下文为您详解。

  1、单方起诉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单方起诉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的禁止性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妻子拒绝生育二胎,我可以起诉离婚吗?

  网友咨询:我和妻子结婚五年,感情还不错,现在和妻子有一个孩子,孩子现在三岁半。单独二孩政策出来了,我就寻思和妻子再生个小孩。妻子始终不同意,现在不是有全面二孩政策了吗?我就觉得再生一个孩子是很有必要,但是妻子还是不同意。我们现在因为孩子的事情经常吵架,现在我忍无可忍,决定起诉离婚,法院会支持我吗?

  律师解答:对于这个问题,我还是觉得你应该和妻子商量,做好她的思想工作,夫妻在一起也不容易,况且现在还有一个三岁多的孩子,你应该认真考虑,不要轻易的提出离婚。关于你咨询的问题,我国的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此可见,如果你坚持离婚,一旦法院认定你们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将会判决你们离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咨询电话

138-0278-9200

 粤ICP备15027495号-2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5475 Copyright ©2017 www.home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电话:13802789200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