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8-0278-9200

您所在的位置: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网 >法律知识

律师介绍

李永添律师 李永添律师现执业于广州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李永添律师是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也是广州妇联律师,百世传承遗嘱库律师团律师,找法网十大优秀律师。李永添律师执业多年,经办案件...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永添律师

电话号码:020-66857288

手机号码:13802789200

邮箱地址:lawyertim@163.com

执业证号:14401201310017880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法律知识

以返还彩礼作为离婚条件是否合理?

  核心内容:夫妻离婚,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或者婚内财产作为离婚条件,是否合理?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下文为您详解。

  网友提问:

  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一年,没有孩子,婚房是丈夫父母分的,工资各用各的,我想协议离婚,可他要我把他买的金银首饰都还给他,我不想还,因为觉得什么没拿有些心理不平衡,该怎么办?上诉法院会怎么判?

  律师回复:

  如是婚后购买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如果男方同意离婚则不需要对分居进行举证,受理一审法院若按简易程序审理,从立案起三个月内结案,若按普通程序,则从立案起六个月内结案,一方不服上诉的,二审从立案到判决一般是三个月。

  网友提问:

  结婚一年零八个月,没有孩子,没有感情基础,对我的不信任,他生理上有问题,我提出离婚,男方让我退还彩礼就和我离婚者,合法吗?

  律师回复:

  你好,依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所以现在不需要退还彩礼。可以主张离婚。

  网友提问:

  我要离婚,男方要求要回婚前彩礼钱,他有权利要回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请求返还彩礼的适应条件: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三项彩礼返还条件属原则性规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特殊情况,可根据该原则性规定的精神灵活掌握。对于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时间较长,甚至生育子女的,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原则上不应予以支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咨询电话

138-0278-9200

 粤ICP备15027495号-2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5475 Copyright ©2017 www.home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电话:13802789200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