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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添律师 李永添律师现执业于广州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李永添律师是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也是广州妇联律师,百世传承遗嘱库律师团律师,找法网十大优秀律师。李永添律师执业多年,经办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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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永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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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解除收养关系管辖法院如何处理?

  养父母与被收养这之间已经产生了深厚的感情了,要解除收养关系真的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这时候解除收养关系管辖法院怎样判决就显得极为重要,亲生父母与养父母之间肯定会对儿童的监护权进行一番争夺。收养关系是不会随便解除的,而且收养关系在解除时会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而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都会认真的进行查访。

  (一)人民法院解除收养的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

  1、养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2、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4、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敏捷,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二)收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三)法律链接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房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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