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添律师现执业于广州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李永添律师是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也是广州妇联律师,百世传承遗嘱库律师团律师,找法网十大优秀律师。李永添律师执业多年,经办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李永添律师
电话号码:020-66857288
手机号码:13802789200
邮箱地址:lawyertim@163.com
执业证号:14401201310017880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继承权一般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但是如果继承人具有了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实际规定会导致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包括:1、继承人出于故意而杀害被继承人的,此时不管是否导致被继承人的死亡,都是会丧失继承权;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不惜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这种情况下一定是以争夺遗产为目的,否则的话不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实际规定会导致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包括:
1、继承人出于故意而杀害被继承人的,此时不管是否导致被继承人的死亡,都是会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不惜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这种情况下一定是以争夺遗产为目的,否则的话不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3、有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或者严重虐待被继承人,同时达到了法律中一定的情节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遗弃行为一旦实施就会丧失,而虐待需被认定为严重情节才行;
4、可能因为之前的遗嘱内容对其不利,所以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这个时候情节严重,也会让继承权丧失。
以上就是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况,是属于民事法律制裁措施的实质性条件。
对于这几种情况进一步解释。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既遂的,人民法院以此剥夺其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人未遂的,即被继承人未死亡,人民法院也可剥夺其继承遗产的权利,所以,继承人只要实施了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不管成功与否,法律上都应当剥夺其继承权;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同样,也包括既遂和未遂两种情况,只要是以争夺遗产为目的实施的,都可以剥夺,但是如果继承人的目的,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就仍然有继承权;其次,遗弃被继承人的,只要实施了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即遗产的继承权利,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首先要判断是否情节严重,一般是从虐待的时间的长短,手段残忍程度,后果严重的严重程度,社会影响等方面予以判断,时间较长,手段比较恶劣残忍,后果严重,对社会造成很坏的影响,就可以判定为丧失遗产的继承权;最后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侵害了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二)侵害了未成年人的继承权,或者因此造成其他继承人生活困难的,这两种行为均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就会丧失继承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咨询电话
138-0278-9200
粤ICP备15027495号-2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5475 Copyright ©2017 www.home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电话:13802789200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