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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添律师 李永添律师现执业于广州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李永添律师是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也是广州妇联律师,百世传承遗嘱库律师团律师,找法网十大优秀律师。李永添律师执业多年,经办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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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的对象

  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对象有哪些?除了常见的因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家庭成员外,存在监护关系、扶养关系、同居关系、寄养关系的遭受暴力,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下面由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对象有哪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成员是指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而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参照执行。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主要有这两类:

  1、因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

  2、其他在共同生活中遭受暴力的人。

  这类人员概括起来主要有:

  (1)是监护关系。如: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的;被监护人是由福利机构进行监护的;老年人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关系密切人监护的。

  (2)扶养关系。如:依据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产生的扶养关系。

  (3)寄养关系。寄养安置孤儿、弃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寄养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成长的重要场所,应予以保护。

  (4)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在实践中较为普遍,有的属婚前同居,有的出于多种因素不愿意办理结婚登记,许多甚至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上述几类人员均可成为申请人。

  二、家庭暴力行为有哪些

  主要有:

  1、身体暴力。如殴打、捆绑、体罚、残害、限制人身自由;

  2、精神暴力。如经常性谩骂、恐吓、诽谤、无端指责、人格贬损、威胁、跟踪、骚扰等使受害者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精神方面的伤害。

  3、性暴力。如强行发生性关系、性攻击、侮辱性的接触、猥亵等。

  4、其它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如经济控制、挨饿、故意剥夺教育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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