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8-0278-9200

您所在的位置: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网 >法律知识

律师介绍

李永添律师 李永添律师现执业于广州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李永添律师是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也是广州妇联律师,百世传承遗嘱库律师团律师,找法网十大优秀律师。李永添律师执业多年,经办案件...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永添律师

电话号码:020-66857288

手机号码:13802789200

邮箱地址:lawyertim@163.com

执业证号:14401201310017880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法律知识

禁止结婚的条件

  在结婚前夫妻双方除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结婚条件,同时也不能够具备禁止结婚的条件,一旦具备禁止结婚的条件,双方就不能够结婚,否则容易产生“恶果”。那么对于准备结婚的夫妻而言,禁止结婚的条件有哪些,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禁止结婚的条件有涉及血亲部分,也有涉及医学部分,具体如下:

  1、 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2、 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3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具体由行政法规或有关部门规定。

  有人提出,遗传病种类很多,遗传基因不同,遗传的情况不同,患严重遗传疾病婚后生育的孩子不一定患遗传疾病。如果一定要明确禁婚疾病,那么最好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以下两种人不宜结婚:一是处于发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症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这两种人无行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权利义务,而且所患疾病极有可能遗传给后代,影响子女的身体健康。考虑上述意见,婚姻法对禁婚情形作了原则规定,即“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实践中,可依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确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情形,也可由有关部门根据婚姻法原则制定具体规定。

  结婚的要求既有法定规定要符合的条件,有禁止的条件,这些是男女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必须要满足的,否则婚姻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是不会给予办理结婚登记,这种常识性的知识,每个人都要记清楚,以免耽误终身大事。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咨询电话

138-0278-9200

 粤ICP备15027495号-2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5475 Copyright ©2017 www.home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电话:13802789200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