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添律师现执业于广州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李永添律师是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也是广州妇联律师,百世传承遗嘱库律师团律师,找法网十大优秀律师。李永添律师执业多年,经办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李永添律师
电话号码:020-66857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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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1310017880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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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涉外离婚案件诉讼管辖法院有以下几种情况。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和《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不是涉外离婚案件,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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