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添律师现执业于广州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李永添律师是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也是广州妇联律师,百世传承遗嘱库律师团律师,找法网十大优秀律师。李永添律师执业多年,经办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李永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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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生下了与男方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孩子,相当于给男方带了绿帽子,对其的精神方面造成了伤害,那么孩子非亲生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下面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孩子非亲生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从婚姻法角度,如果女方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并且非婚生育子女的,属于导致离婚的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含精神赔偿);
(2)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孩子,构成侵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无过错方抚养非亲生生子女时间长短等因素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后,过错方应该按照确定的金额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孩子非亲生如何认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离婚损害赔偿如何认定?
关于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因为: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
(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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