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添律师现执业于广州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李永添律师是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也是广州妇联律师,百世传承遗嘱库律师团律师,找法网十大优秀律师。李永添律师执业多年,经办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李永添律师
电话号码:020-66857288
手机号码:13802789200
邮箱地址:lawyertim@163.com
执业证号:14401201310017880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核心内容: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与军人结婚,婚后夫妻共同居住的营房对于当事人只有居住权,无其他权利,在离婚时,当事人也无权要求分割。我国法律对此有哪些规定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有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与军人共同居住的营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统归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根据这一规定,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代表行使,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丢弃,而损害或者擅自处置军队房地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营房当事人无权要求分割。
对于营房,当事人只有居住权,无其他权利,既不能购买,也不能置换或上市交易,若婚姻关系解除,基于军人配偶身份共同居住的当事人无权主张居住权,营房不具备福利分房的性质,也不具备一般公有住房所具有的价值属性。但,军人配偶一方只能在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42条,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买卖军产房的后果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越权擅自处理军队房地产的单位,没收其全部收入,擅自处理的房地产应全部收回,并给予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也就是说,对于违规的军产房买卖,购买军产房的一方当事人可能面临失去所购房屋又得不到补偿的不良后果。而购买房屋对于绝大多数地方居民来说又是一生中最大的一笔支出,所以军产房买卖对于购房者来说事关重大。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咨询电话
138-0278-9200
粤ICP备15027495号-2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5475 Copyright ©2017 www.home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电话:13802789200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