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添律师现执业于广州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李永添律师是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也是广州妇联律师,百世传承遗嘱库律师团律师,找法网十大优秀律师。李永添律师执业多年,经办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李永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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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现在问题是,离婚数月后始发现对方的重大过错,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下文为您分解:
案例:林某(女)和王某(男)于1995年结婚。从05年10月开始,王某经常因生活琐事与林某争执不下。06年1月初,王某提出离婚,林某看其态度非常坚定,再纠缠下去也没有什么意思,就同意了王某的离婚要求。经协商,林某和王某于06年1月底到民政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两个月后,王某即与小他十多岁的刘某结婚。06年4月初,林某偶然得知王某从05年7月就开始和刘某非法同居,此时林某才明白王某要求与其离婚的真正原因。听朋友说,因一方非法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现在林某与王某离婚已经几个月了,请问林某还能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分析: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根据这些规定结合以上所述,林某与王某离婚时,并不知王某已与刘某非法同居,所以不存在“放弃请求赔偿”的情况。林某与王某是在今年1月份到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登记手续,到现在也只不过几个月的时间,尚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的期间之内。综上所述,如果林某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与林某离婚是因王某与刘某非法同居所致,那么虽然王某与林某已经离婚数月,林某现在仍然可以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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