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添律师现执业于广州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李永添律师是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也是广州妇联律师,百世传承遗嘱库律师团律师,找法网十大优秀律师。李永添律师执业多年,经办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李永添律师
电话号码:020-66857288
手机号码:13802789200
邮箱地址:lawyertim@163.com
执业证号:14401201310017880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摘要:夫妻财产,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一、法定共有财产
依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就是所谓的“法定共有财产”。具体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例如:一个男人做生意,赚了很多钱,他的经营所得的也应当是夫妻的共有财产,即便这个男人存了私房钱,这个钱的所有权还是夫妻两个人共有的。
3、知识产权的收益;
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例如:某男和某女是夫妻,某男写了部长篇小说,交出版社出版,和出版社签了出版合同,约定一出版就给某男20万元稿费,可是,在付稿费前夕,这两个人离婚了。这20万是夫妻共有财产。因为,这属于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签定了合同,小说是肯定出版的,20万元稿费是一分也不会少的,这就属于“已经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所以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
4、继承、受赠所得财产,除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法定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这类费用不是纯粹的财产,它们包含了很强烈的人身性,应当是属于个人专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案例】甲诉乙离婚案,甲婚前丧父,继承已经开始,但因发生纠纷,他未实际取得遗产。在此期间他与乙结婚,婚后半年,甲才分得遗产。乙在诉讼中提出应平分遗产,貌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实际上其财产权利已在婚前取得,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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